漢華中學校友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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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 華 中 學 校 友 會  章  程    (2021年12月28日修訂)

第一章   
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「漢華中學校友會」,英文名稱「HON WAH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」,經香港社團註冊處註冊。以下簡稱「本會」。

第 二 條:本會以愛國愛港,關心母校,聯絡校友,開展文康活動,促進學術研討,推動社會慈善福利事業,鼓勵會員參與社會事務為宗旨,不以牟利為目的。
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於香港灣仔駱克道116號嘉洛商業大廈3/F A座。

第二章  會員及贊助會員

第 四 條:凡曾在漢華中學、漢華夜中學、漢華英文專科夜校、漢華校友會學校畢業或肄業者,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。

第 五 條:凡曾在漢華中學、漢華夜中學、漢華英文專科夜校、漢華校友會學校工作,或本會會員之親友,經兩位會員推薦,可申請成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第 六 條﹕申請加入本會須填具入會申請表,經常務理事會通過,並繳交會費,即正式成為會員/贊助會員。

第 七 條:會費︰(1) 會員:二佰元。(一次性繳交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2) 贊助會員:三佰元(一次性繳交)。

第 八 條:權利和義務:

(1) 會員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表決權;

(2) 會員/贊助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享受一切福利;

(3) 會員/贊助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。

第 九 條:會員/贊助會員如嚴重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者,得由理事會通過撤銷其會員/贊助會員資格,其已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。

第三章  財   政

第 十 條:本會財政年度定為每年之一月至十二月。

第十一條:(1) 本會得向會員徵收會費及向會員或外界進行合法之籌募活動。

(2) 本會並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助。

第十二條:本會得通過代理人管理各類財產、物業以及其產生的收益。

第十三條:本會經費來源於如下數項:  

(1) 會費;

(2) 各類財產物業的收益;

(3) 會員及外界之捐款;

(4) 出售本會資產之溢利。

第十四條:本會一切收入均應用於會務開支、各項活動及會員福利。本會亦得將部份收入捐贈給本港或內地的慈善機構或慈善項目。

第四章  會員代表大會

第十五條: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﹕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,決定會務方針,選舉及罷免會長、副會長及理事,修改會章,通過財務報告。

第十六條:會員代表由各屆會員自行推選,或由常務理事會與該屆校友協商產生,每屆代表人數最少1人,最多10人,任期三年。

第十七條:會員代表大會在全體會員中選舉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理事不少於五十人及不多於一百人,均以票數多者當選。常務理事會須於選舉日之前十五天在會所公佈推薦候選名單。會員如欲提名其他會員為會長、副會長候選人,須至少有五名會員提名,五名會員和議;如欲提名其他會員為理事候選人,須至少有兩名會員提名,兩名會員和議,提名書須於選舉日之前七天送交常務理事會彙集,並於選舉日之前五天在會所公佈。

第十八條:會長、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會長出缺,由副會長依缺遞補之。

第十九條: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,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召開。會員代表大會法定人數為四十人。

第二十條:如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簽署要求,或經理事會決定,可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。特別會員代表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一。其權力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。

第五章  理 事 會

第廿一條:理事會為本會的決策及執行機構。理事會須根據會章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訂會務工作計劃,並積極加以實行。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,出席理事會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人數的百分之三十。

第廿二條: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後,會長須於兩周內召開第一次理事會,選舉正副理事長、正副秘書長及各職能部門正副部長,組成常務理事會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則為本會的決策及執行機構,處理日常會務工作。理事長主持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。會長、副會長得出席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,並有表決權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廿三條:理事每屆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出缺,由副理事長依缺遞補之;常務理事出缺,得由常務理事會推選適當理事人選補缺,並由理事會通過。

第廿四條:常務理事會可邀請會員擔任部門幹事,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,並邀請會員擔任委員。

第六章  顧問、名譽職銜、榮譽職銜

第廿五條:本會得邀請專業人士、有經驗的校友擔任本會專業顧問、會務顧問或部門顧問。

第廿六條:本會得邀請有名望、關心本會會務之人士或校友擔任名譽職銜或榮譽職銜。

第七章  香港地區分會

第廿七條:理事會得通過成立位於香港地區的分會。凡曾在該地區分校畢業或肄業、或在該地區居住的會員,均得成為分會會員。分會會員不需另繳會費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廿八條:分會理事會由該分會會員代表推選若干會員組成,並互選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部長。分會正副理事長為本會當然常務理事。

第廿九條:分會理事會應按本會宗旨,在分會理事長領導下,統籌分會會務工作。

第八章  附則

第三十條:如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要求,並經會員代表大會五分之四代表投票贊同,得解散本會。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應予清還,倘有剩餘,悉數捐贈予漢華教育機構(註冊非牟利團體)。本會成員不得攤分其利潤或資產。

第卅一條: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在常務理事會,如有未盡善之處,得由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,並送社團註冊處備案。